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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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清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叁佰玖拾玖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陸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岳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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