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26號上訴人 賴聰明
賴琛庭賴志昂 劉甄容賴劉阿緞 賴三晉 賴俊仲 賴美麗 被上訴人 賴秀換
參加人 黃智偉
賴光照 黃彩紋 賴秀鑾 賴秀琴 賴秀珍 受告知人 賴橙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 賴聰明業 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寄存送達,其餘上訴人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分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段、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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