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轉讓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24號上訴人 陳慧玫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封安宣 因100年訴字第2824號請求轉讓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