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37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理律法律事務所(即 徐小波陳長文 )、馮博生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0年12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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