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9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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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97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被告 何瑞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基小字第970號):│├──┬──────┬──────┬───────────┬─────────┤│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民國)││(民國)│├──┼──────┼──────┼────┼──────┼────┼────┤│1│54,342元│53,048元│20%│自94年11月29│無│無││││││日起至清償日││││││││止│││├──┼──────┼──────┼────┼──────┼────┼────┤│2│28,308元│28,308元│18.25%│自94年9月9日│無│無││││││起至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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