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博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未及兌現即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3月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6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范升福┌─────────────────────────────────────────┐│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台灣優龍建材│合作金庫銀行大溪分│104年1月31日│315656元│LM0000000││││有限公司 張偉 │行│││││││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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