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福山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謝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塗蕙如┌──────────────────────────────────────────────┐│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福山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11月15日│46,200元│AD0000000││法定代理人彭謝秀蘭│龍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