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號五層樓房房屋、同街15號四層樓房房屋(均包含基地)之市價),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即訴訟標的價額於10萬元內徵收新台幣(下同)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乘以0.011,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乘以0.0099,逾1,000萬元至1億元乘以0.0088,逾1億元至10億元乘以0.0077,逾10億乘以0.0066,而後相加)(例如:訴訟標的價額為350萬元,則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000元(固定)加9,900元(此部分即90萬元乘以0.011)加24,750元(此部分即250萬元乘以0.0099),等於35,650元)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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