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37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相關證明文件如已遺失,則請聲請人自行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3.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聲請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5.聲請人若領有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給付,其期間及領取總額為何之證明。
6.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10991元生活費用、清償貸款22995元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聲請人所持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8.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各為1674元、10元原因為何。
9.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0元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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