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13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丙○○乙○○
弄一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後:
一、聲明狀、遺產繼承拋棄書均漏未經聲明人乙○○簽章,請補正之。
二、被繼承人丁○○之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各乙份;如無法提出者,應檢附切結書。
三、依戶籍謄本記載,聲明人甲○○、乙○○之出生別分別為「次女」、「三女」,顯見被繼承人丁○○至少應尚有一位姊姊(出生別長女),請釋明繼承統表為何未將其列出?若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無法提出者,應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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