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姜萍律師複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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