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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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69號聲請人 鍾志彬 上列聲請人鍾志彬因與相對人 符莉莉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鍾志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中之事實及理由欄載「屢為催討」,無以確定提示日具體為何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符莉莉、 謝惠金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