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確定,嗣於98年11月1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逾二分之一即一年,考核工作努力、素行良好,並確知悛悔,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為此檢具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事證,報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前來,經本院覆核無異。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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