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53號聲請人 葉鎮東 上列聲請人葉鎮東因與相對人 王文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葉鎮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中第二項、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載「一再催索」,無以確定提示日具體為何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文俊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