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75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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