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AE000-A11331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AE000-A113315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E000-A113315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簡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朱家翔
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瑜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