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侵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AE000-A11331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AE000-A113315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E000-A113315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簡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朱家翔

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瑜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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