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22號
聲請人 鄭文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RASONGSUKPHASUTHO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須至到期日之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22號
聲請人 鄭文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RASONGSUKPHASUTHO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須至到期日之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