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建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宗憲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4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085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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