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育德
代 理 人  陳鼎駿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柏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0
年度板簡字第75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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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各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
有侵權行為為由請求損害賠償,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
110年度板簡字第18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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