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鳳嵐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病住院、失業或其他未能預料之情事發生,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時,應賦予債務人救濟之道,始能貫徹更生之意旨,爰明定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均正常繳款,現因非自願離職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爰聲請准予展延繳款
2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查核明確。
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未據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主張是否為真,本院遂通知其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以查明其有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聲請人於103年8月26日收受上開通知後,逾期未提出上開證明,本院遂多次致電聲請人,聲請人均未予接聽,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有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有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又如聲請人確因失業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依首揭規定可於2年內聲請延長,是於聲請人提出證據釋明有首揭規定之情形後,可再予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