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束湘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束湘琴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底未簽名或蓋章,請求原因事實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代理人於狀底蓋章之聲請狀正本、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如含違約金在內,請併予敘明為何本件重複請求違約金)。該裁定於100年11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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