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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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張圓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告 張宏彰
江 陳美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德祥 被告 陳燕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之移轉後剩餘持分、面積欄「1574/1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575/100000」;關於附表一編號3之移轉後剩餘持分、面積欄「35000/1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34999/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計算錯誤,而屬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