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同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同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0年11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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