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1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18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趙容妙
       王秋翔
被   告  林長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陸仟 肆佰 陸拾玖元 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申請麥克現金卡,約定貸款
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逾期繳款時,應自逾
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
償如主文所示之本息。而中華銀行已於95年9月27日將債權
讓與原告等情,業據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
契約暨約定書、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全國版廣告
各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
提出之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據同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200
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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