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85號
原 告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47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