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曾廣俊
曾廣斌 曾廣賢 曾超然 曾慧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古旻書 律師被告 楊桂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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