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96號上訴人 彭建生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 律師被上訴人 彭千倖 (即 彭立源 繼承人)
彭琬婷 (即彭立源繼承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鄒詠晏 (即彭立源繼承人)住同上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沈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第8行中關於「 彭金煥 」記載,應更正為「彭立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彥魁
法官吳幸娥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