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補字第3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啓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二、應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㈡萬華區址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㈢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所有權人為何?
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㈣請說明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同之原因。
三、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8月迄今之所有(包含外送平台)「每
月」薪資(應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為何?上開薪資領取之方式為何(如匯款、現金、支票等)?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如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内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㈡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㈢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請
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1年8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機構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㈣聲請人名下是否尚有車號000-0000車輛?應提出LGB-8321、MAZ-7877行照。
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他人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8月迄今之財產(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五、保險契約:㈠應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之保險契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上開保險自111年8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㈡目前有效之保險,有無尚在繳納保險金者?若有,應說明繳費情況(即以何固定週期、每期繳納多少元)。
㈢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㈣聲請人於財產說明書載「保單解約金112年6月13日373,397
元」,請說明是否已將某份某單解約?若是,應說明解約金用作何用?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㈤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六、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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