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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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義明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義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義明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7月、4月確定,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40號、108年度聲字第1834號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