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5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5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債 務 人 胡毓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捌萬玖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