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91號原告 陳立德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 律師被告 李帝光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黃志國 律師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依職權向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調取本件涉訟之土地及房屋於106年1月24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兩造請於開庭前事先閱卷。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