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4號原告 詹秋蘭 被告 趙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
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被告所分配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97萬2,244元應改分配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97萬2,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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