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吳小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7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