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62號
原 告  吳政展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嘉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