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6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681號聲請人 莊靜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奕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二、確認附表金額10萬元之本票到期日為「未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