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0號
債 權 人 沈國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茂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0號
債 權 人 沈國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茂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