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及拘提,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法官曾雨明
法官王美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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