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655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 胡勤毅張雅雯胡邱紅春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9月18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76萬元,惟屆期未依約償還債務,而連帶保證人胡邱紅春業於96年6月1
0日死亡,被告既係胡邱紅春之法定繼承人,爰依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債務。查本件依被繼承人胡邱紅春與原告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原告既本於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償還欠款,自應受此合意管轄條款之拘束,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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