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58號上訴人 石文欽
謝亨涓 被上訴人 鍾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9,617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12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