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359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靖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出具之債務明細資料(至少須轉呆前一年內之帳務明細)。
二、請求自民國94年7月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金額:新台幣729,029元整,截至民國94年12月30日止)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