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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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甲○○原告丙○○原告戊○○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被告己○○被告乙○○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新店市、台北縣板橋市、台南縣,侵權行為地則在台北縣新店市(有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