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1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30,000元│JD0000000│95年11月27日│││限公司 謝仕榮 │稻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