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文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4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延興有限公司 許泓儒 │華南商業銀行大稻埕│28,875元│PC0000000│95年10月15日││││分行││││├─┼─────────┼─────────┼─────────┼─────────┼─────────┤│2│威諾國際有限公司張│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22,470元│QF0000000│95年11月15日│││自通│湖分行││││├─┼─────────┼─────────┼─────────┼─────────┼─────────┤│3│威諾國際有限公司張│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22,470元│QF0000000│96年1月15日│││自通│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