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95號,原偵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色藥錠半顆(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一00三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及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95年度(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淨重0.1公克)屬違禁物,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7月20日北市鑑毒字第277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被告甲○○於95年5月10日為警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聲請人於95年12月
7日以95年毒偵字第149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黃色藥錠半顆(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1003號),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檢驗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局95年7月20日北市鑑毒字第277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參,足見扣案之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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