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巳○○送達代收人張樹萱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戊○○、己○○、丁○○、寅○○、辛○○、庚○○、丙○○、卯○○、子○○、壬○○、癸○○、丑○○、辰○○、午○○、未○○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3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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