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