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920號上訴人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4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本院97年度基簡字第09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