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即乙○○之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景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
應受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濬智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於民國98年7月1日不再擔任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致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濬智於98年9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3月20日起訴同時委任有訴訟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雖於98年7月1日變更為王濬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之規定,原審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然至原判決送達(即98年9月4日)後,訴訟程序即當然停止,有卷附之委任狀、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函文可證。是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由法定代理人王濬智為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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