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被告 馨生 緣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林秝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芷薇蔡盛安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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