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179號
原   告 香港商匯才人力技術(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 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艾得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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